發布時間:2025-01-09瀏覽: 5次標簽:
1. 年3月,李甲在等候女友使用廁所時,不幸因化糞池水泥蓋板斷裂而跌落溺亡。此事件引起了廣泛關注,石景山法院作出了宣判,成為《民法典》實施后首例宣判的案件。
2. 法院在考慮事實、雙方過錯程度及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后,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共計1,,.元。從判決結果分析,本案中被告公司和受害人李甲都有一定的責任。
3. 被告北京某公司未盡到對案涉廁所及化糞池的修繕、維護等管理義務,法院因此認定其對李甲的溺亡存在過錯,并與其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,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
4. 李甲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在事故發生時未能對自身安全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,因此即使為受害人,也應對損害后果承擔部分責任。
5. 根據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規定,建筑物、構筑物或其他設施倒塌、塌陷導致他人人身、財產受損,建設單位、施工單位及其他責任人,包括所有人、管理人、使用人等,都應承擔侵權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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